以案释法 赵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判刑
以案释法 赵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判刑
入库时间:2023-05-3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灵璧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23年5月19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赵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担任某国有公司的出纳会计。2021年7月,诈骗人员冒充该国有公司总经理,通过QQ联系赵某某,要求赵某某向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材料款项398.9万元。赵某某在未经核实该笔款项的事由及QQ群内该公司经理对方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网银操作转账,并私自使用主管会计王某某交给其保管的网银U盾进行审核,向指定银行账户汇出人民币398.9万元。被告人赵某某汇款后向该公司经理核对汇款信息时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截止2023年3月,公安机关已追回并返还该国有公司93.5811万元。

审理情况:被告人赵 ……
继续阅读(剩余:58.8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43847202305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