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发布日期:1997-04-1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7年4月1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已在各类福利企业、事业单位集中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中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国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就业工作。

……
继续阅读(剩余:83.23%)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24942202305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