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29日榕政〔2000〕3号公布自2000年2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前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建设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结算等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费用总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允许进入工程造价的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