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12-2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有关工作,妥善处理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职工安置

(一)“僵尸企业”及所属集团公司和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承担职工安置主体责任。有关政策和程序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55号)规定执行。

(二)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本人自愿、经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参照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中有关标准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法定退休 ……
继续阅读(剩余:83.61%)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8045020230412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