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2024-01-2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企网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第265号令)

(2024年1月22日海关总署令第265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复议,监督和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海关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海关总署、直属海关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海关总署、直属海关 ……
继续阅读(剩余:93.23%)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3020920240210N
© 2003-2024 国企网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