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发第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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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发第3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8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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