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9月10日。
本次《规定》明确,药品生产企业承担出口药品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符合中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出口药品应当严格按照药品GMP、进口国(地区)注册批准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此外,同一生产车间或者生产线生产不同品种、不同标准出口药品的,应当加强生产管理,开展共线风险评估,采取物理隔离、分时段生产等手段,避免产生混淆、差错、污染或者交叉污染,对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本次《规定》共分为总则、基本要求、按出口证明类文件管理的情形、不按出口证明类文件管理的情形、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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