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2〕32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的相关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年限不满三年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备案并含有备案二维码,相关要求如下:
1、自2022年10月1日起,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