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的公告
关于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1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2〕32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的相关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年限不满三年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备案并含有备案二维码,相关要求如下:

1、自2022年10月1日起,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 ……
继续阅读(剩余:39.81%)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417302023072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