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8号令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工作。区、县土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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