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7号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相对集中处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对集中处罚权实施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的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市城管执法机关负责对本市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并根据职责权限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