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发布日期:2016-04-1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6年4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8号令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以及涉密和依法不对外公布的文件。

本规定所称工作部门,包括市和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本市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 ……
继续阅读(剩余:80.4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82736202305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