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8号令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以及涉密和依法不对外公布的文件。
本规定所称工作部门,包括市和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本市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