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规〔2024〕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就业促进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助力企业发展作用,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4〕4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返还范围
稳岗返还政策适用范围为在本市参保、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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