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22〕38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为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互补衔接,落实“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大病医疗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病医疗保障对象为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大病医疗保障费用支出分别由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2023年1月1日起,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为30404元。起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北京市医疗保障局适时公布。
四、本市基本医疗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