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23〕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予以认定。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部分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应当纳入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