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法规〔2014〕37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据此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平稳推进,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