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收益[2009]251号
各中央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是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中央企业(含国务院确定暂缓三年上交的企业)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事项的真实准确。
二、中央企业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应交利润基数和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暂缓三年上交的企业2008年度上交比例为零)为依据计算。企业在计算应交利润基数、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扣除法定公积金时,应当以经审计的2008年度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