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政策制订的透明度,提高工作质量,国务院国资委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见》主要内容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引入职工持股
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持股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探索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骨干以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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