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字体:| 下载 收藏 | 语音播报
返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发布时间:2018-02-22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15号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们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10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同时废止。

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 科技部部长万钢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资委主任肖亚庆

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 统计局局长宁吉喆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

2018年2月22日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继续阅读(剩余:92.0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0411520230511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