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字体:| 下载 收藏 | 语音播报
返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发布时间:2018-08-30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37号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 ……
继续阅读(剩余:96.6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5333820230303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