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法规[2003]21号
关于学习贯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5月27日公布施行,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推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件大事。为使国务院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认真学习贯彻《条例》,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各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一)《条例》的公布实施,标志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入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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