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央企业金融业务季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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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发布时间:2018-12-28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金融业务季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中央企业积极开展产融结合工作,金融业务发展较为迅速,在资产规模、经营效益、资产质量等方面实现稳步提升,产融结合取得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的问题和风险。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有效防范化解中央企业金融业务风险,加强风险监测,推动中央企业金融业务规范有序发展,现就做好中央企业金融业务季度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中央企业金融业务季度报告工作是指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季度为单位,在中央企业和所属金融子企业财务快报及监管报表上报后,统一向我委报告中央企业金融业务运行情况。

二、金融业务季度报告的范围包括:中央企业及所属的全部金融子企业,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类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支付公司、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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