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法规[2005]90号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有关省级经贸委(经委),有关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的有关规定,原国家经贸委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职责划入国务院国资委。为适应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新形势,2004年11月17日我委印发了《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并从2003年起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发证机关印章中的原国家经贸委改为国务院国资委。为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