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评价〔2003〕78号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和完整,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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