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字[20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和科技部、国家经贸委等12个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规定,转制为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转制科研机构”)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3)财会字第22号]及其他有关补充规定,不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入转制后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执行原制度。为实现工业制 ……